小說王耽美小說網

第四百一十四章:談條件

關燈
回到辦公室的季容四周找不到季鹿的身影,剛開始的她並沒有在意,以為季鹿是剛來公司好奇貪玩,可能四處玩耍去了,可是等季容忙完接近下班的時候,季鹿還是沒有出現,她這才覺得不對。

“你們誰有看到我的弟弟季鹿嗎?”季容在辦公室裏問了起來。

“下午的時候有一個人過來找季鹿了,季鹿跟他聊了一會天之後就跟著他走了。”葉夏回答道。

“是什麽人?”季容奇怪的問道。

“那人自稱是季鹿的父親,我看季鹿跟那人長的是真的有幾分相似,然後季鹿看樣子又跟他認識,所以季鹿跟他走的時候我就沒有阻攔了,容姐是發生什麽事情了嗎?”葉夏以為自己做錯了什麽事情。

“沒事,收拾下你們就下班吧,我有事先走了。”季容聽了葉夏的話立馬走出了辦公室。

剛出辦公室,季容就撥打了季秦風的電話,自稱是季鹿的爸爸長的又跟季鹿有幾分相似的,除了季秦風之外還能有誰呢?

電話一接通就傳來了季秦風的聲音:“季容我的好女兒,你終於給我打電話了。”

聽季秦風的語氣,似乎並不驚訝季容為什麽打電話給他。

“季秦風,你把季鹿帶到哪裏去了?”季容開口問道。

“我現在終於知道季鹿跟我說話為什麽那麽不客氣了,原來是跟你學的,看來季鹿是不能繼續待在你身邊了,不然都被你教壞了,變得目無尊長了。”季秦風沒有正面回答季容的問題,反而是說起了其他的話題。

“我警告你,千萬別傷害季鹿,不然我不會放過你的。”季容語氣嚴厲的說道。

“看你說的什麽話,季鹿是我的兒子,我怎麽會對他不利呢,放心吧他好著呢。”季秦風說道。

“你什麽時候讓季鹿回來?”季容仍舊是不放心的問道。

“回來?回哪裏去啊?回江家嗎?季鹿他是季家人肯定是要待在季家的。”季秦風說道。

“現在的季家已經名存實亡了,你快點把季鹿放回來,我就當這件事情沒有發生過,不然我就要告訴江少了,要是江少知道了這件事肯定不會放過你的。”季容說道。

“我帶我自己的兒子走難道也犯法嗎?你去告訴江以鐘,你盡管去告訴江以鐘,我倒要看看他有什麽權利阻止我帶自己的兒子走!”季秦風有恃無恐的說道。

“季秦風你到底想幹什麽?”季容忍無可忍,她可不想跟季秦風在這裏磨嘴皮子。

“我要做什麽你不知道嗎?”季秦風見季容終於問了出來,這才不慢不緊的說道:“我季秦風就你跟你季鹿兩個血脈了,季鹿是我們季家唯一的血脈,我肯定要讓他回來季家繼承家業的,你是女兒你是嫁人我不管,可季鹿是季家唯一的男丁,他肯定不能一直跟著你。”季秦風說道。

“你要季鹿現在回去做什麽?他吃什麽用什麽?現在的季家還能養的起他嗎?吃穿都成問題,更別說上學花費這些了,你要是真的為了季鹿你就讓他會到我身邊。”季容苦口婆心的說道,她以為季秦風真的是想把季鹿給搶回去呢。

“季鹿是一定要回到季家的,他是我季秦風的血脈,身上流淌著季家的血他就得聽我的安排,如果你不想讓季鹿受苦的話,很簡單,兩種方法,你要麽給季家讚助一筆錢,要麽把季家的股份給還回來,季家的股份我是留給季鹿的,你這個做姐姐該不會是要給親弟弟爭家產吧?”季秦風終於將自己的目地說了出來。

“季秦風你終於露出狐貍尾巴了,我還說你會這麽在乎親情想著要把季鹿要回去,原來你的最終目地還是為了錢啊。”季容聽了季秦風的話心裏產生了那麽一丁點親情感覺消失的無影無蹤了。

“我不勉強你,我知道你是不會出錢的,那你把季家的股份還回來吧,這本來就是季家的東西,以後這些東西我都會留給季鹿的。”季秦風見自己的陰謀被季容識破了倒也沒有不好意思,反而是繼續跟季容講著條件。

“我手中是股份才是真的是為季鹿準備的,而你季秦風說不定是拿著股份送給哪個野種了。”季容直接拒絕道。

“你!”季秦風見季容哪壺不開提哪壺,生氣的說道:“你按照我說的去做的話,季鹿我是不會放回去的,你知道現在的季家可不比當初,吃穿用度都是很缺的,我不敢保證季鹿在我這裏住上個十天半個月會不會餓肚子,畢竟我自己可是這麽經歷過來的,誰讓我季秦風生了好女兒呢?”季秦風特意講“好女兒”三個字說特別重,其中的諷刺之意相當的明顯。

“你先讓季鹿回來,其他的事情我們慢慢商量,就像你說的你畢竟是我的父親,只要我們好好溝通,沒有什麽事情是解決不了的。”季容試圖的說服季秦風先把季鹿給放回來。

“季容你當我是傻的是不是,我要是真的把季鹿放回去了,你恐怕就會像上次那樣讓保安來抓我吧,少廢話,要想季鹿不餓肚子的話,現在就往我的卡上打幾萬塊過來,一會我把我的帳號發給你,你不打錢也行,你看著我跟季鹿餓肚子吧,反正我現在什麽也沒有了,要死的話拉上自己的兒子陪著一起死,也算是人生無憾了。”季秦風說道。

“季秦風你怎麽那麽的不要臉呢?你要錢就要錢,幹嘛把你自己的兒子拉上呢?你究竟還有沒有人性?”季容這下真的是氣憤了。

“我把帳號發你,如果我十分鐘後沒收到進賬信息的話,那麽我就帶著季鹿遠走高飛,讓你找不到!”季秦風說完就把電話給掛了!

本站無廣告,永久域名(danmei.twking.cc)